(2015)武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武三超与武优璇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优璇,武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武优璇。法定代理人贾汝新。被执行人武三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优璇与被执行人武三超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麻智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