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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万光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光华,费广召,张永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1115号申请执行人:万光华,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费广召(招),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张永柱,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万光华与被执行人费广召、张永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彭本芝(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203202303)系被执行人费广召妻子,魏治坚(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510295446)系被执行人张永柱妻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费广召及其妻子彭本芝的银行存款80432.06元(含利息2975元、案件受理费865元、执行费1033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永柱及其妻子魏治坚的银行存款20030.77元(含利息743元、案件受理费215元、执行费1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书记员  方成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