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孙俊乔与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乔,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藁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孙俊乔。委托代理人岳朝军。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住所地,藁城区廉州路5号。法定代表人殷成茂,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忠平,藁城区公安局西关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剧会欣,藁城区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俊乔诉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俊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俊乔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俊乔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孙俊乔负担。审 判 长 孙明辰审 判 员 李青海人民陪审员 周华哲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子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