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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史连修与柘城县清君福利调味品有限公司、吕心义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史连修,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柘城县清君福利调味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心义,男,住柘城县。本院在执行史连修申请执行柘城县清君福利调味品有限公司、吕心义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柘民初字第1179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春燕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