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史连修与柘城县清君福利调味品有限公司、吕心义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史连修,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柘城县清君福利调味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心义,男,住柘城县。本院在执行史连修申请执行柘城县清君福利调味品有限公司、吕心义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柘民初字第1179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春燕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