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98号原告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苏烨,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25元,由原告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