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98号原告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苏烨,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25元,由原告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