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绥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湘林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叙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林集团有限公司,刘叙良,绥宁县万江公路建设公司,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舒和安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绥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湘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16-20号。法定代表人周继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军辉,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叙良,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伍铜球,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守杰,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绥宁县万江公路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中心北路。法定代表人梁乐高,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火车南站管理区铜铃社区铜铃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赵应华,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舒和安,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叙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查明本案涉案工程转包、分包等事实,依法追加了绥宁县万江公路建设公司、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舒和安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林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湘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财产保全费3000元,合计13950元,由原告湘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家俊审 判 员 龙妍妃人民陪审员 李朝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绪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