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宋清波绥芬河市太平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清波,绥芬河市太平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宋清波。被执行人绥芬河市太平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清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绥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秀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清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的(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绥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鄂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