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彭晓林诉徐庆祥、被告张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晓林,徐庆祥,张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453号原告彭晓林。被告徐庆祥。被告张春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晓林与被告徐庆祥、被告张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晓林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晓林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晓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晓林负担。财产保全费70元,由原告彭晓林负担。审 判 长 臧 昆代理审判员 潘 烨人民陪审员 卢海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廿七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