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彭张成与白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张成,白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彭张成。委托代理人袁守昶,中牟县司法局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杰。原告彭张成与被告白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张成的委托代理人袁守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驾驶豫A×××××小型客车将原告挂倒,至原告受伤,此事故经中牟县交警队处理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九龙卫生院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3000元。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拒不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5000元。被告既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事故认定书,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2、九龙镇卫生院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和病历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情及花费。3、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共计花医疗费2955.5元;4、交通费票据63张,共计花费300元。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8日12时,被告白杰驾驶车牌号为豫A×××××小型客车,沿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中九公路行驶至河南省郑州市九龙镇街里时,与原告彭张成发生刮蹭,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此事故经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白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彭张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至2014年11月8日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卫生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0天,诊断为:1.右肘关节软组织损伤;2.右膝关节软组织损伤;3.右足背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口服药物治疗;2、注意休息,不适复诊。原告在该院花费医疗费2955.5元原告彭张成于2015年2月2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九龙镇卫生院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病历、医疗费发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白杰驾驶豫A×××××小型客车与原告彭张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白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因该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白杰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的医疗费2955.5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误工费7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参照2014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25402元/年计算10天,为696元(25402元/年÷365天×10天)。原告要求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2014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8472元/年计算10天,为780元(28472元/年÷365天×10天)。原告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原告住院10天,按30元/天的标准计算,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营养费200元,本院酌定20元/天,原告住院10天,计算为2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300元,依据原告的住院时间及受伤状况,本院支持交通费100元,多余部分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955.5元、误工费696元、护理费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00元、交通费100元,以上共计5031.5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彭张成各项损失共计五千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白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审 判 长 苏占卿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