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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满鸿、陈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满鸿,陈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569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被告满鸿,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凯,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满鸿、陈凯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满鸿、陈凯银行存款691826.3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满鸿、陈凯存款691826.35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思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