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孔令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军,巴彦淖尔市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3162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二团队拟稿人:王枫份数:5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3162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军,个体户。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林,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孔令军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富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5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王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