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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王某某为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女,汉族,1983年12月14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1月17日生。上述当事人为婚姻纠纷一案,由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孔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