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王某某为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女,汉族,1983年12月14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1月17日生。上述当事人为婚姻纠纷一案,由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孔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