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斌、代治举与被上诉人王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治举,黄斌,王晓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治举,男,汉族,退休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斌,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伟,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荣,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波,陕西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代治举、黄斌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治举、黄斌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伟,被上诉人王晓荣的委托代理人陈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回上诉人代治举、黄斌。由上诉人代治举、黄斌持缴费票据领取。审 判 长 陆 波代理审判员 刘际勇代理审判员 岳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