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宗正英诉被告张增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宗正英被告张增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正英诉被告张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因公安机关已被告张增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借款人张增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宗正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江涛审 判 员  翟献宽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滑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