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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行立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林龙国与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拆迁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龙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立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龙国,男,1949年7月18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长春市绿园区。上诉人林龙国因请求法院撤销(2005)长拆裁字第127号《裁决书》并要求恢复上诉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商业用房、住宅用房及要求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赔偿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绿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林龙国针对2005年10月24日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2005)长拆裁字第127号《裁决书》于2006年3月20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申请撤诉。林龙国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向法院起诉,不符合《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有误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光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代理审判员  姜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所美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