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廊坊市康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书忠、张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康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书忠,张玉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廊坊市康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德敏,职务:总经理,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康庄小区24号楼2楼。被告宋书忠,现住廊坊市。被告张玉敏,现住廊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康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书忠、张玉敏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康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康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康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陈久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德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