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林建与蒋宝华、孙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130号申请执行人张林建,自由职业。被执行人蒋宝华。被执行人孙建兵。申请执行人张林建与被执行人蒋宝华、孙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3)东岔民初字第0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宝华、孙建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0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0元。本案中已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805元,执行费2995元已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现对被执行人孙建兵名下的坐落于掘港镇青园北区18号的房屋采取了轮候查封。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建兵与申请执行人张林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孙建兵于2016年2月6日前给付张林建50000元(已于2015年5月27日给付8805元),于2017年1月27日前给付张林建100000元,余款56330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归还。如按期及时履行完毕,则对于本案执行标的其他部分申请执行人张林建自愿放弃;如果不能及时按该和解协议进行还款,则申请执行人张林建可请求法院依照原判决书来强制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孙建兵与申请执行人张林建达成和解协议,一时不能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等协助单位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孙建兵与申请执行人张林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岔民初字第0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惠慈审判员 季 超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炳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