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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华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林进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华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进崇,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华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山场路**号*栋*单元****房。法定代表人:郭海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嵩,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锐煌,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进崇,男,是个体工商户东莞市虎门新贸建材销售部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谭奕勇,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坚,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珠海市华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公司)与被上诉人林进崇及原审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华正公司因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于2015年5月20日,华正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正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华正公司的撤回上诉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正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68元,由华正公司负担。华正公司已向本院预交19136元,本院依法退回9568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    婴    桃代理审判员 谢佳阳代理审判员王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裕    权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