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广跃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广跃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83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搬运工,户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2015年3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被告人广跃志,男,1967年7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汉族,初中文化,搬运工,户籍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2007年5月因犯抢夺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3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广跃志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广跃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广跃志在本市云岩区百花大道尉园物流市场连群货运部搬运货物时,趁货运部李某不备,将其为客人托运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二被告人在销赃的途中被巡逻民警抓获。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鉴定: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850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俱领。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广跃志犯盗窃罪,判处刘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广跃志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广跃志对起诉指控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刘某某、广跃志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收条,刑事判决书,照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广跃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285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广跃志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广跃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广跃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静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学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