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郊民初字第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刁留山与郭金钊(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留山,郭金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郊民初字第044号原告刁留山,男,65岁。被告郭金钊(朝),男,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刁留山与被告郭金钊(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留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留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刁留山负担。审判员 刘明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