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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郊民初字第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刁留山与郭金钊(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留山,郭金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郊民初字第044号原告刁留山,男,65岁。被告郭金钊(朝),男,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刁留山与被告郭金钊(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留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留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刁留山负担。审判员  刘明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