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宁县花溪商贸市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强。委托代理人宋文斌,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宁县花溪商贸市场。负责人王中付。被告王中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其贵(两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昌斌,男,汉族。被告刘兴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宁县花溪商贸市场、王中付、杨昌斌、刘兴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88元,减半收取14744元,由原告四川省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纪昕玥人民陪审员 张西平人民陪审员 蒯树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幼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