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鑫与被告李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鑫,李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赵鑫,男,1981年出生,汉族,司机,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代理人张伟,辽宁文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丹,女,1982年出生,汉族,传染病医院科员,住址同原告。原告赵鑫与被告李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鑫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李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鑫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4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3日生育一子赵秋然,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更曾经动手殴打原告,经派出所出面调解处理,致使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原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平均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李丹辩称,我和原告之间的事情并不像原告说的那样感情已经破裂。其实我们是名副其实的患难夫妻,我们一起从苦日子过到现在,有了现在的幸福生活,有了儿子、车、房,我们很不容易。我不想失去爱我,爱我们这个家的老公,我8岁的儿子也不想失去爱他的爸爸。2001年4月14日,我们相识了,在这之前,原告就喜欢上我了,他通过他的同学张余介绍我们认识的,当时原告父亲去世了,和我现在的婆婆一起生活,那时他的工资只有400元钱,日子过得很拮据,我当时刚刚毕业,家庭条件和他比起来优越很多,我看好的是他这个人。他对我非常好、细心、体贴,给我许下承诺要照顾我一生一世,让我不受任何委屈。我从没嫌弃过他有多穷,毅然决然的嫁给了他。2004年5月15日,我们结婚了,我们住在只有50平米的房子里,我们结婚的时候什么都没有,我们穷并幸福快乐的生活着,他每天骑着摩托车接送我上下班,给我送工作餐,让我的同事都羡慕着!婚后第二年我们共同借钱买了辆出租车。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决定是时候要一个宝宝了。2007年我们的儿子出生了,带孩子是件很辛苦的事情,我辞掉工作做起了全职妈妈,负责家里和孩子的生活起居,原告每天早上去环卫上班,下了班开出租车,为了这个家我们都付出很多很多。孩子一天天大了,我们得给他提供一个好的成长环境,想到了买个大一点的房子,但我们没有钱,我父母也想让我们的生活质量提高些,就给我们付了首付,并给我们出资装修,由我们两个还贷款。就这样我们有个130平的大房子,2010年4月末就在忙着装修的时候,不幸的事情发生了,两岁半的儿子得了一场大病,在北京住了一个月的院,下了两次病危通知书,这个孩子可以说是在死亡的边缘上徘徊了一圈活过来的,他这么小这么无助,从小就经历了其他孩子没有经历的磨难,现在又面临要失去爸爸,是个多么可怜的孩子。我作为一名母亲,我既然把他带到这个世界上就得对他负责任,我不能让我对孩子从小生活在单亲家庭里面,从小就失去父爱或是母爱。我必须挽救这个家。2012年6月1日我们搬进了新家,并邀请了朋友参加了新居宴,我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是身边的每一位朋友和亲人都知道的事实。看着原告每天凌晨4点种上班,白天开出租车,太辛苦了,长期下去身体会垮下去,就鼓励并支持他换一种工作环境,于是把出租车承包出去,向亲戚和我父母共借款12万元,投资瓷砖生意,希望他能有一个新的起点,事业有个新的成长。这么多年我作为一名妻子,处处为他着想,无论他作出什么决定我都支持他,相濡以沫的和他在一起生活了14年。作为一个母亲,我竭尽全力的爱孩子,生活上给予他无微不至的照顾,并教他做人的道理,能让他健健康康、快快乐乐的长大。就在原告起诉离婚之前,他都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学,接送我上下班。我们一起看电影、逛街、和朋友聚餐。我整理了2007年7月到2015年3月我和原告共同拍的照片,这些照片有朋友聚会时拍的、有新居宴时拍的、有旅行时拍的、有我们两个自拍的、有几张是儿子在北京住院恢复期拍的,还有一张是2014年七夕情人节时我在微信发朋友圈晒幸福,原告给我的留言说:“老婆,这些年辛苦你了,我爱你。”这些甜蜜的照片能充分证明我们很恩爱,没有感情破裂。我打印了我和原告的通话记录,每天我们都会有很多次电话交流,也能证明没有感情破裂。恳请审判长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4月14日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4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9月3日生育一子赵秋然。原、被告婚后曾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供的照片、通话记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三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婚姻基础牢固。现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对夫妻感情产生影响,但彼此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且被告明确表达了维护家庭完整的决心,并希望与原告共创美好未来,可见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之程度。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以诚恳的态度,耐心沟通,互谅互让,以适当的方法积极化解矛盾,争取对方的理解,夫妻感情是会和好如初的。故此婚姻,以不离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鑫与被告李丹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