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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甘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467号原告:甘某,1979年6月26日,出生。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张 英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橄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