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甘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467号原告:甘某,1979年6月26日,出生。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张 英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橄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