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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商终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苏佳华地毯有限公司与李亮、李云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亮,李云安,江苏佳华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0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亮,个体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安,射阳县海事局工作人员。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仕美,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佳华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海都路7号中联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左文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中华、王柱琴,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亮、李云安为与被上诉人江苏佳华地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商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亮、李云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亮、李云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亮、李云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上诉人李亮、李云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忠审 判 员  胥 霞代理审判员  郭华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