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村村委会与张凤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村村委会,张凤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袁怀国,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世兴,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代表人程秀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康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村村委会与被告张凤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村村委会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凤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村村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村村委会撤回对被告张凤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免予收取,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宽城满自治县孟子岭村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张宝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