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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武峰诉熊春发(熊春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峰,熊春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75号原告武峰,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现住泰和县。被告熊春发(熊春花),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峰与被告熊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44元由原告武峰承担。审判员  钟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斌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