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武峰诉熊春发(熊春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峰,熊春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75号原告武峰,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现住泰和县。被告熊春发(熊春花),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峰与被告熊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44元由原告武峰承担。审判员 钟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斌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