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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万进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万进达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0号原告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在地东乡县孝岗镇恒安西路478号。法定代表人冯绍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东,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殷杰,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万进达。委托代理人饶文海,系亲属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进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洪东、殷杰,被告万进达的委托代理人饶文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2月24日,我公司与被告万进达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万进达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借款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2年8月23日止,月利息0.8%,同日被告万进达与原告签订一份《抵押合同》,其内容是,用其位于抚州市金巢大道39号谣坪湖花园32幢304室204号私有房屋担保。我公司按照约定于合同签订当日通过银行将借款划付给被告万进达,万进达出具了借款凭据。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已还50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000000元没有偿还,我公司多次催问无果。现要求判决被告万进达返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被告万进达答辩,原告陈述的是事实,借钱还钱是应当的,主要是抵押物没有变现出来,还钱迟早会还,现在再给我点时间,我打算分期分批给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4日,原告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进达分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其主要内容,约定被告万进达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借款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2年8月23日止,月利息0.8分,但按月结息,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就开始罚息,罚息利率为月利息0.8分的水平上加收30%。被告万进达用其位于抚州市金巢大道39号谣坪湖花园32幢304室204号私有房屋担保,并办理抚房他证青字第0284**号他项权证。后原告按照约定,当日通过银行将借款1500000元划付给被告万进达,万进达也出具了借款凭据。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000000元没有偿还,利息付止2013年7月15日,后原告多次催问无果。故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万进达返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万进达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明细表,他项权证,借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东乡支行进账单等足以证实,原告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万进达在庭审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万进达与原告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万进达欠原告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万进达提供房产担保均是事实,且双方约定的利息及罚息之和没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是合法的,现原告要求被告万进达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进达答辩称,主要是抵押物没有变现出来,还钱迟早会还,现在再给我点时间,我打算分期分批给付,其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进达支付给原告东乡县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本金1000000元,时间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还清止,以其约定月利率0.8%计息、以月利率1.04%计算罚息),该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万进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给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艾文辉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人民陪审员  李乔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嵇玉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