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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执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伟与曹广军、李庭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开执字第215-4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市民。被执行人曹广军,市民。被执行人李庭辉,市民。被执行人王俊峰,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开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俊峰所有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北环路北侧房院一处(房产证号:牡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买卖、抵押、转让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