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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成章与陈胜泉、邹俊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章,陈胜泉,邹俊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43号原告吴成章,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胜泉,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邹俊凰,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章与被告陈胜泉、邹俊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荣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杰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