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864、8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与田华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田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864、8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山阴路299号。负责人:娄永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田华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特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田华丽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瓜渚绿洲公寓24幢1405室、1406室房屋(1405室建筑面积87.6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51.57平方米,1406室建筑面积83.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49.33平方米,详见绍世法鉴房估字(2015)第0407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