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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新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淮安市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淮安市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建设小区4号楼104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叶林,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明,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淮安市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苗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