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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梁文、蒋韶丽等与韶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蒋韶丽,韶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21号原告:梁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7319,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蒋韶丽,女,汉族,身份证号码:×××2125,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代理人:XX红,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照东。被告:韶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周代新,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蒋韶丽诉被告韶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文、蒋韶丽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文、蒋韶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蒋韶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文、蒋韶丽负担。审 判 员 张步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成燕萍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