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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特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贝依格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贝依格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特字第621号申请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61号法定代表人:齐书同,理事长被申请人山东贝依格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梅珊申请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山东贝依格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贝依格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房产证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43××70、2018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临国用(2010)第1058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山东贝依格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房产证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43××70、2018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临国用(2010)第x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聂志军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恩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