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南法民一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郑志明与郑楚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明,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南法民一特字第8号申请人:郑某明,男,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代理人:郑锦添,住广东省广州市。被申请人:郑某某,女,住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东风街36号。本院指定代理人:郑淑梅,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黎建樑,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郑某明申请称:郑某某均自幼患有××,平时经常胡言乱语,因这点被学校劝退学。郑某某从2013年8月起离家出走到现在,一直跟着有吸毒史、接近60岁的陈某同居。申请人多次要求郑某某回家,其都不理会。其还经常被陈某打都不愿回家,这样很容易被坏人控制。郑某某前段时间因征地款而起诉自己父母和姐姐。其被坏人摆弄告家人,在开庭当天胡言乱语,大骂父母和姐姐。郑某某明知其母亲有××,却状告母亲索要征地款,把养育自己的母亲告于公堂,这也能体现郑某某有××,而且被别人控制。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郑某某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查,申请人郑某明是郑某某的父亲。郑某某没有向本院提供有关郑某某患有××的医学诊断证明,郑某某则否认其患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协商确定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郑某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了本院委托,并发出《受理回函》,要求缴纳鉴定费。但经本院多次通知郑某明,其以应由郑某某先行缴纳相关鉴定、检查费用为由拒绝缴纳费用。本院前往郑某某户籍所在地附近调查走访居民,部分居民表示:觉得郑某某智商有问题,因为经常听到她与家人吵架,很少出来与他人聊天、串门,和她交流会觉得思维比较混乱。本院认为,虽然在本院调查走访时,郑某某户籍所在地附近居民表示觉得其智商有问题,但不足以据此认定郑某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郑某明申请宣告郑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或者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认定郑某某确无民事行为能力。因司法鉴定产生的相关检查、鉴定费用理应由申请人郑某明负担,但是其拒绝缴纳上述费用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同时也没有提供医学证明证实郑某某患有××,故不能认定郑某某无民事行为。综合本案情况,申请人要求宣告郑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郑某明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 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桂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