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房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247号原告房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孟祥海,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房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刚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结婚,婚后育有两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被告酗酒成性,酒后就殴打原告,双方自2011年6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婚生次女李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在生活中,被告对原告能够理解、照顾和信任,对原告也比较宽容,很少出现打架现象。现在长女面临找工作,家庭比较稳定,只是近期因琐事产生纠纷,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很不理解,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年××月在原邳县新集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年××月XX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XX日生长女取名李甲(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年××月XX日),,××××年××月XX日生次女取名李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村委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和谐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共同维系。本案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房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房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