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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陆秋娣与张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秋娣,张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114号原告陆秋娣。被告张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秋娣与被告张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秋娣于2015年5月27日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秋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本院予以免除。代理审判员 曹 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