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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崔忠花申请执行黄学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忠花,黄学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崔忠花,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X屯。委托代理人樊大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X屯。被执行人黄学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X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忠花与被执行人黄学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忠花委托代理人樊大伟与被执行人黄学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学光201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崔忠花人民币75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人自行负担,执行立案费50元由被执行人黄学光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