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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万宝与穆春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宝,穆春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300号原告孙万宝,住山东省蓬莱市。被告穆春亮,淘宝经营者,其他身份信息不详。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万宝与被告穆春亮、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万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璐璐人民陪审员  朱建军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惠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