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万宝与穆春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宝,穆春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300号原告孙万宝,住山东省蓬莱市。被告穆春亮,淘宝经营者,其他身份信息不详。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万宝与被告穆春亮、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万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璐璐人民陪审员 朱建军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惠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