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露与吴连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露,吴连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南民初字第991号原告:李露,女,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吴连众,男,汉族,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露与被告吴连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露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