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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露与吴连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露,吴连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南民初字第991号原告:李露,女,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吴连众,男,汉族,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露与被告吴连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露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