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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鹏与刘颖、黄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刘颖,黄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494号原告:周鹏。被告:刘颖。被告:黄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与被告刘颖、黄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44元,减半收取5222元,由原告承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