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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再初字第03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树东与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树东,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再初字第03373号原告杨树东,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宏道,北京高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仲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闻静,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树东与被告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5913号民事判决,杨树东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二中民终字第93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树东不服该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高民申字第00632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二中民再终字第06111号民事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9314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5913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杨树东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原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杨树东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郭 强代理审判员  王耀承代理审判员  王有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褚玉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