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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刑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邓双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717号罪犯邓双才,男,生于1996年2月6日,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会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双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请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双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1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邓双才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邓双才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双才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