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3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吴永娥、王连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吴永娥,王连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4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责人段红涛,行长。被告吴永娥。被告王连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吴永娥、被告王连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吴永娥、被告王连光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0.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焕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