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加喜与沈桂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加喜,沈桂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408号原告黄加喜,男,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许波元,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桂鑫,男,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加喜诉被告沈桂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解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加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桂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