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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加喜与沈桂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加喜,沈桂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408号原告黄加喜,男,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许波元,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桂鑫,男,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加喜诉被告沈桂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解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加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桂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