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277号原告沈某1,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现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丰泽路郭庄租房居住。被告张某,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下落不明。原告沈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1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1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一女,但好境不长,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且被告在2012年5月5日和他人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也从未跟家里人联系过,为此,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被告有探视权。被告张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沈某2,1999年3月20日出生,一子沈某3,2006年3月17日出生。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2012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两个婚生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且被告于2012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也无任何联系,原、被告已实际分居满两年,据此认定原、被告感情确以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婚生女沈某2、婚生子沈某3的抚养问题,因两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又下落不明,本院确定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原告请求两子女每月300元,本院予以采信。对探望权,原告同意被告随时探望,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子沈某2、沈某3由原告沈某1抚养,被告张某自2015年5月起每月支付两子女抚养费300元,支付至沈某2、沈某318周岁止。三、被告张某随时探望沈某2、沈某3。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杨珍献人民陪审员 宋鹏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希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