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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鼎执行字第1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群毅、张秋红与陈春妹、王玲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群毅,张秋红,陈春妹,王玲玲,王梦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鼎执行字第1361-1号申请执行人陈群毅,住福鼎市。申请执行人张秋红,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陈春妹,住福鼎市。被执行人王玲玲,住福鼎市。被执行人王梦楠,住福鼎市。申请执行人陈群毅、张秋红与被执行人陈春妹、王玲玲、王梦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春妹、王玲玲、王梦楠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已于2015年1月被本院查封,暂时无法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陈群毅、张秋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绍平审 判 员  周冬冬代理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必达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