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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淑云与王爱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云,王爱丽,王洪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张淑云,女,53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爱丽,女,36岁,现下落不明。被告王洪兰,女,66岁,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云与被告王爱丽、王洪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负担1,150.00元,返还原告1,150.00元。审判长  毛德义审判员  孙业胜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