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彭小琼与甘雪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琼,甘雪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236号原告彭小琼,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士涌,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甘雪贵,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琼诉被告甘雪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琼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雪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小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琼撤回对被告甘雪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4.00元,减半收取232.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中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