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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彭小琼与甘雪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琼,甘雪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236号原告彭小琼,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士涌,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甘雪贵,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琼诉被告甘雪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琼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雪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小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琼撤回对被告甘雪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4.00元,减半收取232.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中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