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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秦凤丽、韩易秀与烟台市沃富源肥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凤丽,韩易秀,烟台市沃富源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秦凤丽,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韩易秀(曾用名韩雪宁),女,199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法定代表人:秦凤丽,系韩易秀之母。委托代理人:赵云龙,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秦凤丽、韩易秀二位共同委托。被执行人:烟台市沃富源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顺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宫清华,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逢,山东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秦凤丽、韩易秀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沃富源肥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凤丽、韩易秀以本院(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烟台市沃富源肥业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沃富源肥业有限公司的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