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春生与被告杨忠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生,杨忠孝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徐春生,男。被告杨忠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生与被告杨忠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春生于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春生负担。审判员 苏平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潜 微信公众号“”